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拖欠货款,律师协助最终调解结案
【案 由】买卖合同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广西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陈某,住所地:南宁市青秀区。
代理人:国晖律师事务所。
被告: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,法定代表人:吴某,住所地: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。
原告诉称,被告即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建柳州荣和公园里项目向原告采购防水材料,双方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《柳州荣和公园里XX楼工程防水材料采购合同》。合同约定供应单价为固定单价;货物数量为暂定量,具体供应数量按实际进场量计算;每月16日办理当月供货结算,采购方于次月支付80%货款,余款在主体防水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付清;同时双方对工程概况、标的物规格、交货地点、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。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履行交货义务,双方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、2020年3月21日对已供货物进行结算并签订对账单,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结算款的80%。截止2020年7月3日,被告尚未支付货款,原告多次催收无果。
综上,被告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,已构成违约,为依法维护原告的正当、合法权益,原告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如下:
一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442427.0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(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,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,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);
二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?
【处理结果】
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,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,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,调解协议如下:
一、被告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广西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427.04元;
二、被告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款项转至原告广西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;
三、如被告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上述债务,原告广西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调解书确定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,并向被告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违约金(违约金的计算方式:以242427.04元为基数,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)。
四、本案案件受理费4042元,由被告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,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并向原告广西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。原、被告签订了《采购合同》,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防水材料,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,但是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,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,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,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,最终经过国晖律师的努力,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九条
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,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20)NHMS0022号档案编写】